广东省茂名商会是由在广东投资的茂籍企业家所组成,在省政府、广州市政府以及茂名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于2010831日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本会恪守联络工商,广结友谊,协调关系,促进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宗旨,教育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团结和引导会员致力于广东、乃至全国各地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和社会福利事业。围绕着为会员服务这一宗旨,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日益加强,现已吸收近千名会员,成为较大规模的社团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茂名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Maomi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GDMM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茂名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各地投资兴办,经广东省、省内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广东茂商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广东省茂商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经济合作和发展,团结所有在粤发展、创业和务工经商的茂名籍经济界、企业界人士,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开展合作交流、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搭建事业发展的平台,为会员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广东、服务茂名、服务社会为己任,使会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健康快速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安路19号东田大厦903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茂名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广东省各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广东省各地企业及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在粤茂名籍企业及人员在粤投资创业,吸引和帮助广东各地企业赴茂名投资兴业;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为会员提供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等信息服务;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为会员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调解经济民事纠纷;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做到爱国、敬业、守法、诚实守信;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和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接受广东省各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广东省茂名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或广东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本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本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企业会员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审核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批准;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要求本会帮助协调关系,调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知名人士为商会的或顾问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及以上;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及以上;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及以上;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及以上;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及以上;

(六)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及以上;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及以上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每一企业会员指定一个会员代表参加;如会员代表非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有该企业会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方可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都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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